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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一、检测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6年版)二、检测分类民用建筑工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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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依据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6年版)
二、检测分类
民用建筑工程按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三、检测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GB50325-2001的规定。
2、检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项目: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按每个建筑单体具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的5%,且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量少于3间,则全数检测。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GB50325-2001标准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当检测结果不符合GB50325-2001标准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可再次进行抽检,但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抽检结果全部符合GB50325-2001标准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4、每个建筑单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按房间使用面积设置:
面积<50 m2时,设1个检测点;
面积≥50 m2且<100 m2时,设2个检测点;
面积≥100 m2且<500 m2时,设不少于3个检测点;
面积≥500 m2且<1000 m2时,设不少于5个检测点;
面积≥1000 m2且<3000 m2时,设不少于6个检测点;
面积≥3000 m2时,每1000 m2设不少于3个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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